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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基础知识问答(一)

    1.什么是机动车?
        答: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2.什么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颁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安全项目进行技术检测的活动。

        3.什么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
        答: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资质,依法接受委托,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正检验报告的技术机构。

        4.《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国家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有哪些重要变化?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及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交管部门向质监部门移交。

        5.自治区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过渡情况如何?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后,国家质检总局与公安部、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05年1月至2005年3月31日,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及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质检部门移交。为做好移交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接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质监部门加强与当地公安交管部门的联系,做好承接工作。2006年8月,自治区质监局制订下发《自治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及资格许可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常设办事机构,对全区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及资格许可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和安排。2006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自治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移交工作的复函》,明确规定“2007年1月1日起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全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职责”,并同意自治区局关于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的实施措施及步骤。经过积极与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沟通协调,2006年11月顺利地完成了原由自治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40家安检机构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同时建立了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定期联系和通报机制。至此顺利完成了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职责的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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